【地價稅】106年地價稅如未能限期繳納,可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 106年地價稅繳納期限將於106年11月30日截止,但如有納稅義務人因政府措施之施行,致地價稅應納稅額增加,於法定期間無法一次繳納稅捐完畢,本局已於106年4月20日府法字第10600778771號令發布「嘉義縣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以協助民眾因繳納稅款遽增而有困難者,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表示,本(106)年地價稅係按105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但因105年度公告地價調幅,致納稅義務人當期地價稅比前期地價稅增加之應納稅額,可於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相關資料,向該局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可申請延期或分期之對象及繳納標準如下: 一、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於申請日前半年內,有(一)營利事業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二)低收入戶(三)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四)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五)其他特殊情況,經審核繳納確有困難。 二、延期或分期之繳納標準: 稅額增加 延期 分期 未達5萬元 1至2月 2至3月 5萬元以上,未達10萬元 1至3月 2至4月 10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 1至4月 2至5月 20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 1至5月 2至6月 50萬元以上 1至6月 2至7月     倘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繳款書上的查詢電話,亦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1-28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