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繼承人之前次移轉現值可從高認定。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但繼承前依土地稅法第30條之1第3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時,可從高認定。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服務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