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取得房屋請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以免加徵怠報金!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契稅申報期間及起算日如下:(一)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案件,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二) 占有案件應於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三)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之案件,應於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 (四)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應於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五) 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案件,應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六)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照人或中途變更起照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稅務局貼心提醒您,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除了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一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22至328,將有專人會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11-2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