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產品變更應重新辦理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已核准產品登記之菸酒,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表示,依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有關產品登記之規定,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菸酒稅產製廠商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其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呼籲菸酒稅產製廠商申請產品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受處罰,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106-11-2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