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辦理移轉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按憑證金額1‰繳納印花稅;惟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即不能辦理移轉登記,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實務上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給受讓人,惟仍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即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6-11-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