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請記得於期限內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11月為地價稅開徵期間,時有民眾反映,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會接到地價稅單?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解釋,因地價稅課徵是以每年8月31日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間慣例會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但這都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

  地方稅務局陳進雄局長進一步指出,11月地價稅繳納期限至30日,逾期繳納者,將被加徵滯納金。如已申請自動轉帳繳稅者,11月30日當日約定轉帳帳戶需留存足夠金額撥付應納地價稅款。另外今年起地價稅新增便利超商補單繳稅管道,如未收到或遺失稅單,且稅額2萬元以下者,可持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至4大便利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列印繳稅單,並至超商櫃檯繳納。為鼓勵大家利用,該局推出「便利繳稅獎好康」抽獎活動,凡於便利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列印地價稅單並於櫃檯完成繳稅,即具抽獎資格。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還可持地價稅單就近到銀行、便利商店(限2萬元以下案件)繳納,或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網際網路繳稅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使用信用卡繳稅者,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的信用卡,手續費需另洽各發卡機構。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1-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