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至稅務局要辦理房屋買賣的移轉,發現賣方並非該房屋之納稅義務人,經查該房屋為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雖經當事人提出原買賣雙方簽訂之買賣讓渡書,但因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所以納稅義務人名義仍然為原始之賣方。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仍屬建築改良物,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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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1-2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