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房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屋、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准予免徵房屋稅。

  惟供農民居住之農舍、供農產品加工使用之房屋、代為耕作或存放農產品且收取費用之房屋等,仍應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相對應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您的房屋如符合上開免稅規定,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確保您的權益。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1-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