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出售,為何106年要繳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間的慣例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分別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但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亦即地價稅實質上不論由買賣任一方去繳納,其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民眾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1-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