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可否申請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亦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得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重購退稅所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並未以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出售時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認定標準。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退稅要件,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06-11-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