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之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可減半課徵房屋稅,惟妻所有卻供夫作工廠使用並不符合減半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之規定:廠房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除應符合依法登記之工廠要件外,其房屋必須符合下列「自有」之規定。

(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現已改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上述妻的房屋供配偶作為工廠使用,因所有權不同不符合「自有房屋」之規定,不能減半徵收房屋稅。

該分局表示,凡符合上述規定之合法登記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納稅義務人可檢附工廠登記證向各分局申請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並自提出申請當月起減免。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 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6-11-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