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准予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土地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購買預售屋及土地,如該預售屋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准予適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民眾鄭君出售本市神岡區土地(移轉登記日為104年2月16日),於2年內購買本市潭子區預售屋及土地,其預售屋須於出售神岡區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106年2月16日前)建造完成,並符合無出租、無營業及設立戶籍等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才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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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1-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