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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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為顧及低收入戶生活事實需要及減輕其稅負,如房屋為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自住之住宅房屋,得檢具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此項免徵房屋稅核准期間,係以低收入戶證明登載之有效期間為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中低收入戶者則無本項規定的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 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6-11-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