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新建或變更使用,均按月計課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詢問,新蓋好的房子,何時開始課徵房屋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新建造完成之房屋,係按月計課房屋稅,未滿1個月不予計課,至於起課日期如係領有使用執照之房屋則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來認定。舉例說,核發使用執照日為9月5日,9月未滿30日不予計課,則自10月起課徵房屋稅,如核發使用執照日為9月1日,9月已滿30日則該房屋係自9月起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除新建房屋係按月計課房屋稅外,房屋變更使用情形也是按月以適用稅率改課,目前稅率為營業用3%,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非住家非營業用2%,至於改課日期視納稅義務人申請日期而定,如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日期在當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按原稅率課徵,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者,當月份即改按變更後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 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6-11-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