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應先減除所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在審核過程中常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而漏未申報其取自金融機構之利息所得,依規定雖全戶前開利息所得全年合計未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惟納稅義務人如有申報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則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始得依其淨額列報,故整體應納稅額仍會稍受影響。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利息所得50,000元、扶養親屬乙君利息所得200,000元,則該申報戶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250,000元,惟若甲君106年度申報列舉房貸利息支出300,000元,則其當年度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50,000元(計算式:300,000元-250,000元=50,000元)。
該局提醒,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以一屋及每年扣除額300,000元為限。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洪培雯

電話:(04)23051111轉8516

更新日期:106-11-1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