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娛樂性質之選物販賣機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現今流行之具娛樂性選物販賣機,屬娛樂稅課稅範圍,業者如有擺放該設備供人娛樂,依法須課徵娛樂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選物販賣機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稅範圍。營業人應於營業前向該局或所屬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除依法應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未代徵報繳娛樂稅部分,還會被追繳稅款,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如有經營上述娛樂業,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娛樂稅款並辦理登記,以免經查獲被處以重罰,徒增負擔及困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7、2474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16、607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8

更新日期:106-11-1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