汰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 報廢日之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張貼日:2017/11/15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換購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汽車減徵貨物稅5萬元、機車減徵4千元。該分局說明,報廢日之認定,係按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劉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300 更新日期:106-10-3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