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免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夫或妻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房屋所有權者,免予申報契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配偶如係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因該房屋之移轉非屬契稅規定的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所以免報繳契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配偶一方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不動產,房屋部分免報繳契稅,但土地部分仍應先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後,再向地政事物所辦理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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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