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保險給付應如何計入基本所得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95年1月1日實施,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應將該筆保險給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需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 該局進一步表示: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 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 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曾鏘璂,電話:04- 23051111轉6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