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變更,仍須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小姐詢問,她之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因1樓有營業,故有部分面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現今已無營業,為何收到地價稅單上不是全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說明,原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之土地,如地上建物變更營業使用或出租使用,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惟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查許君持有土地房屋,已註銷營業商號,惟仍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因其未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申請,故許君所有土地,仍有部分面積係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更新日期:106-11-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