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未繳納半數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不包含執行徵起半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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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仍不得撤回執行。
      本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依規定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或其繳納半數確有困難,始要求提供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之擔保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本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56

更新日期:106-11-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