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張貼日:2017/11/10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家中扶養之親屬,領有醫院開立之重大傷病卡,可不可以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該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列報綜合所得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該檢附的文件,僅限身心障礙手冊,或經精神衛生法規定專科醫生開立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所以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何小姐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203 更新日期:106-11-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