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家中扶養之親屬,領有醫院開立之重大傷病卡,可不可以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列報綜合所得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該檢附的文件,僅限身心障礙手冊,或經精神衛生法規定專科醫生開立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所以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何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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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1-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