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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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租稅優惠,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如符合報廢或出口之舊車車齡在規定年限、登記滿1年、報廢或出口舊車前、後6個月以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及車種屬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等條件者,可定額減徵貨物稅。鑑於上開汰舊車輛登記應滿1年,於貨物稅條例相關法規令釋未明定登記滿1年之始日及末日計算規定,爰該部會銜經濟部於今(9)日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2條規定,明定汰舊車輛登記「滿1年」之始日及末日計算,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以年為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致生汰舊車輛如於105年2月3日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或過戶登記,於106年2月2日完成車籍報廢登記,無法適用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租稅優惠之不合理情形,影響民眾權益。該部爰參照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管理之規定,對於汰舊車輛登記「滿1年」,係指自取得請領牌照登記日或過戶登記日起算至車籍報廢或出口繳銷之日止,期間滿1年,依該修正後規定,上開案例報廢之汰舊車輛即可適用,以符實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辦法修正生效後對尚未確定之減徵退還貨物稅案件亦適用之,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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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1-09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