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製酒品雖未出廠仍要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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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本局最近於執行私劣菸酒聯合查緝時發現,轄區內有菸酒產製廠商於試製酒品裝瓶完畢後,因該廠商自覺酒品不甚理想,僅將該批酒品置放於倉庫內並未出廠,卻忘記併入產製當月份產銷月報表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因此違反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而遭受處罰。
      本局說明,菸酒產製廠商於酒品產製完成後,無論是否僅為試製之酒品,均應將當月產製之全部酒品併入產銷月報表,並依規定於次月15日以前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產銷月報表等相關書表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本局提醒菸酒稅廠商,應不定期盤點廠內庫存菸酒品數量,依規定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正確產銷數量,以免遭受處罰,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55

更新日期:106-11-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