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申請無次數之限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住在外埔區的黃小姐曾經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最近又將自用之房屋及土地出售,並又新購入自用住宅用地,詢問是否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且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合於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只要符合土地稅法之相關規定,並無申請次數之限制,但重購之土地5年內倘有移轉、供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地方稅務局將依法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4 ,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1-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