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其基地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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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個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出售時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惟個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其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住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因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僅屬形式而已,實際上並未在該住宅用地營業,似此情形該項住宅用地可不認為供營業用,故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15-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106-11-0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