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土地原課徵地價稅如公共設施未完竣,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並符合課徵田賦之規定者,可申請按田賦課徵。

 

  該局說明,公共設施已完竣的認定,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皆已建設完竣地區。都市土地如公共設施完竣後,除了編定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外,或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仍可申請課徵田賦;其餘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起課徵地價稅。都市土地如在公共設施未完竣前申請開發建築許可,即不再作農業使用,應自次年改課地價稅。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1-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