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設施部分如何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房屋多以大樓形態為主,大多設有共同使用之公共設施(如梯間、屋頂突出物及大廳等),該部分係按納稅義務人持有之主建物用途所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如主建物供自住房屋使用,附屬建物之公共設施則亦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反之如供營業用房屋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主建物有兩種以上不同用途者,則分別按其用途之實際面積比例計算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納稅人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內,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捐機關申報變更房屋使用事宜。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8。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更新日期:106-11-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