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人冒用名義請領汽車牌照,其被冒領牌照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暫停課徵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先生來電詢問其遭人冒用名義領用牌照,是否要繳納使用牌照稅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遭人利用其名義冒領汽車牌照,應先向監理機關申訴或警察機關報案,監理機關受理民眾申訴後,將案件移送警察或檢察機關辦理時,會通知地方稅稽徵機關。被冒領牌照車輛於法院判決確定前,該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地方稅稽徵機關會暫停向遭冒用名義之人催繳欠稅及罰鍰,於法院判決確定或確認使用人後,再行向冒領人或實際使用人一併課徵或催繳。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有些人假借遭人冒領牌照規避繳納使用牌照稅,對於遭冒領牌照的車輛,稽徵機關停止催徵後,將專案列管並定期向監理機關及檢察機關追蹤案件偵辦進度,如經查明非屬冒領牌照案件,列管之使用牌照稅欠稅及罰鍰,即向原車主改課或催繳。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6-11-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