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移轉或變更用途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可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指出,前項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應予追繳原退還税款。但5年內如係因繼承而移轉者,可免追繳原退稅款。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人繼承前開土地後雖可免追繳原退稅款。但前開5年管制期間內繼承人如再移轉或出租營業等變更用途,稅捐機關仍應向繼承人追繳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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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