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該局又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其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

 

  而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又同時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因此,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是以,財政部86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861930297號函釋,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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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