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了申報適用零稅率並經申請核准按月申報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個月為1期,在次期開始15天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上1期的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常有使用發票營業人誤認為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即無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致未於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劉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300

更新日期:106-10-3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