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出售僅原房屋基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將原來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先辦理合併到該筆自用住宅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稅時,會僅以原合併前之面積,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曾楷芬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8

更新日期:106-11-0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