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機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年夾娃娃機店林立,投幣式電動夾娃娃機器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 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經營夾娃娃機娛樂設備之營業人應於事前至營業場所所轄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如有不清楚或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6-11-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