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應辦決、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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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除小規模營利事業外,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的資產移轉予新負責人,是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並以計算應納稅額的半數,於申報前自行繳納,而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則應列為原負責人的營利所得課徵其綜合所得稅。新營分局進一步說明,若原負責人死亡,縱是繼承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因其權利主體已變更,亦應由繼承人代為申報決算、清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江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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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0-3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