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非被保險人 保單遺產課稅大不同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常會運用保單做為投資理財工具,其中人壽保險除了在被保險人不幸死亡時可提供受益人若干保障外,如被保險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還具有節稅效果;但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要特別提醒民眾,不要誤以為當要保人死亡時,所投保的人壽保險金額都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所明定,是指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且為要保人,因死亡時投保的保單價值已移轉給指定受益人,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國稅局臺東分局進一步說明,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即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要保人死亡時,因其投保的保單價值尚未移轉所指定受益人,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日前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發現甲君在死亡前2年內出售多筆土地,買賣價款達3千餘萬元,但其繼承人僅申報甲君遺留存款1千餘萬元,因二者金額差異甚大,經該分局詳細追查土地款資金去向,發現甲君生前 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人壽保單,甲君雖然是要保人,但被保險人卻是其配偶及子女,也就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甲君死亡並不會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甲君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的保單價值屬甲君所有,保單具有財產價值,屬於甲君的遺產,經該分局按甲君死亡時保單價值2千餘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裁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提醒民眾,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當要保人死亡,並未涉及保險金額給付,故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民眾宜詳加留意,以免漏報遭補稅並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黃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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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1-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