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今(106)年有買賣土地,那今年的地價稅要由誰來繳納呢?該局說明:8月31日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由於地價稅係按年課徵,因此,只要8月31日當天登記為所有權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持有期間長短,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度的地價稅。換句話說,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在當年9月1日以後,當年的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實務上常見土地買賣契約中,雙方約定按持有期間比例負擔地價稅,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這僅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能據以要求地方稅稽徵機關分別開單供其繳納。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1-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