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立法院各黨團及委員稅制改革相關所得稅法修正案之說明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表示,本次稅制改革旨在「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於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目標下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就所得稅負分配作結構性調整,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為20%及外資扣繳率為21%,所增加稅收用以支應提高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3項扣除額、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實施股利課稅新制及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為5%。以下就立法院各黨團及委員稅改內容與行政院版相較,對於財政經濟影響說明如下:
一、有關提高綜所稅扣除額度部分
  依行政院版稅改方案,社會新鮮人年薪37.8萬元、雙薪家庭年薪75.6萬元、雙薪4口之家年薪93.2萬元,可免納綜所稅,各黨團及委員相關提案將綜所稅標準扣除額提高為12萬元至15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大幅提高為20萬元至24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大幅提高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大幅提高為12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提高為5萬元,並增列學貸扣除額、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將大幅提高前述起徵點(社會新鮮人年薪47.8萬元、雙薪家庭年薪95.6萬元、雙薪4口之家年薪113.2萬元),雖可減輕民眾稅負,惟亦使具有相當納稅能力之人免納所得稅,影響租稅公平且稅收損失將額外增加約471億元,考量所得稅肩負租稅公平與籌措適足財源,綜所稅各項扣除額仍應於合理額度下訂定。
二、有關中小企業之營所稅稅率維持17%部分
  鑑於營利事業獲利高者,稅捐負擔能力亦愈高,爰我國營所稅之課徵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額高低為計稅基礎,尚非以規模大小為依據,倘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之認定標準,其中不乏有營業額高達數百億元且應納稅額達數億元等經營績效及獲利甚佳之企業,對其適用較低稅率,恐有違租稅公平,且將使稅收損失額外增加248億元。
  此外,為協助企業取得穩定投資資金及協助中小型與新創企業創新轉型升級,本次稅改尚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至5%,倘中小企業稅率維持在17%,卻仍可享有未分配盈餘減稅優惠,其稅負將大幅降為 21.15%(17%+4.15%),與其他獲利未如部分中小企業之營利事業比較,顯不公平。鑑於營所稅稅率調整將影響本次稅制改革減稅措施之財源,宜通盤審慎考量。
三、有關股利所得課稅新制部分
(一)按行政院版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方式一可抵減稅額之抵減率及抵減金額上限,係參考104年度綜所稅申報戶股利所得之平均可扣抵稅額比例8.4%及多數中低所得家戶之扣抵金額訂定,目的在維護其原有權益。至方式二股利按26%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該稅率與德國(26.375%)、義大利(26%)分離課稅稅率,及按104年度綜所稅申報資料計算適用30%以上稅率股利所得者有效稅率25.73%相當。以104年度綜所稅申報統計資料估算,適用最高稅率45%之高股利所得者,本次稅改後平均每戶減少應納稅額約422萬元,惟同時取消其原享有之可扣抵稅額平均每戶約188萬元;又調高營所稅稅率3%增加之稅收654億元,按其股利占比計算,平均每戶約多負擔246萬元。依此,本次稅改高股利所得者平均每戶減少應納稅額相對較中低所得者多,惟其喪失之可扣抵稅額及負擔之調高營所稅稅率所增加稅負亦較多。
(二)依立法院各黨團及委員相關提案,倘將股利所得課稅制度方式一之股利抵減稅額比率提高為10%至20%及限額提高為10萬元至15萬元,將使股利所得者享有較現制更多減稅利益,相較於其他類別所得(如薪資)造成水平不公平。方式二改採分級分離課稅(最高稅率達36%),稅制較複雜,且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所得兩階段總稅負高達48.8%[=20%+(1-20%)*36%]將較其他類別所得最高40%為高,於近來各國紛紛進行股利稅制改革,以爭取企業主要投資人之趨勢不符,恐使我國喪失與國際競爭之利基,無法達到本次稅改建立「投資臺灣優先」之政策目標,綜合股利課稅新制方式一及方式二之稅收損失將額外增加294億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以104年度綜所稅申報資料按5等分位家庭所得差距為指標,現制下最高所得組稅後可支配所得為最低所得組12.1倍;依行政院版稅改方案初步試算仍為12.1倍,且稅制改革後,中低所得族群稅負減輕幅度為20.46%,高於高所得族群之10.12%,本次行政院版稅改方案可達優化稅制效果,一方面合理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直接刺激消費,間接誘發投資增加;一方面使優秀人才及企業主要投資人負擔合理所得稅負,協助企業留才攬才,直接提升投資意願,創造就業,促進所得成長,使全民加倍享有稅改利益。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122

更新日期:106-11-01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