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本次稅制改革劫貧濟富之說明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關外界就本次稅制改革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劫貧濟富之說法,財政部特別提出說明。
  本次稅制改革旨在「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同時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目標。為建立「投資臺灣優先」之投資所得稅制,與世界各國競逐企業主要投資人之資金,該部參考國際趨勢廢除兩稅合一半數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課稅新制,並調高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至20%及調降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稅率至40%,使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所得在公司與個人兩階段總稅負(包括營所稅與綜所稅)最高由現制49.68%調降為40.8%,與其他類別所得者(如薪資所得等)最高稅率40%稅負衡平,以提升在臺投資意願,帶動經濟發展及提供更多就業機會。
  該部依104年度綜所稅申報統計資料估算,股利所得者適用綜所稅稅率45%之申報戶數6,518戶,本次稅制改革廢除兩稅合一半數設算扣抵制,上開申報戶喪失現制之股東可扣抵稅額約新臺幣(下同)123億元(占全數可扣抵稅額23%);調高營所稅稅率3%增加稅收654億元,按該等申報戶占全體申報戶股利所得比率24.5%計算,該等申報戶負擔股利所得於營利事業階段增加繳納之營所稅約160億元。依此,企業主要投資人喪失之可扣抵稅額及營所稅稅率調高所增加之稅負仍相對較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最高所得族群繳納稅額高、占比高,故減稅金額高,惟其喪失可扣抵稅額及負擔調高營所稅稅率之稅負亦較高,稅制改革後,中低所得族群稅負減輕幅度為20.46%,高於高所得族群之10.12%,本次稅改旨在達到優化稅制,於追求經濟效率下,同時兼顧租稅公平,不會發生劫貧濟富之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更新日期:106-10-30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