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申請要件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並供自用住宅使用,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先購買供自用住宅使用土地後,2年內再另行出售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亦可適用。但在其新購土地完成登記的當時,其原有後售之土地就須符合為自用住宅用地才能符合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3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