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車輛,牌照不可移用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務局表示,最近發現有些車主將車體廢棄回收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卻將牌照移用在其他車體使用,經查獲結果兩部車都各被裁處2倍的罰鍰

該局說明,如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後,別忘了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回牌照手續,如未將牌照繳回卻懸掛於他車使用,經查獲無論是移用他車牌照或被移用牌照之車輛,皆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真的得不償失。

該局提醒車主,車輛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者,使用牌照稅將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托吊日期前1日,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依日期申請退稅,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3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