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以提出申請為前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且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土地仍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於開徵期40日前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地價稅,才可享受千分之2之優惠稅率。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地價稅如欲享受特別稅率,必須於開徵期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得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已核定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惟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稅務局特別提醒義務人,如您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開徵期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享稅捐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