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多利用匯票、本票或支票付款,可節省印花稅!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般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所書立之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應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繳印花稅。但如能於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要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將票據名稱及號碼註記在收據上,該收據即可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您,收取票據所書立的收據,一定要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否則仍需貼繳印花稅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86969轉0、1999市民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27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