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堂及寺廟適用減免房屋稅條件為何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必須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才能免徵房屋稅,如房屋登記個人名下,或不是專供傳教佈道使用,或未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則不符合免徵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亦可免徵房屋稅。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9,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10-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