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地下油槽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房屋稅課徵對象。所稱之「建築物」依建築法第4條規定,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其所稱「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7條規定,包括地下儲藏庫工程,是以,加油站內地下油槽係為本身業務需要而設置,儲存加油站所出售之油品,具散裝倉庫之性質,故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惟若工廠油槽係為製造過程中之機械設備,則非屬房屋稅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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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0-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