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即時申報即時停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如您的房屋因老舊須原地新建、改建或重劃等而辦理拆除事宜,請於拆除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因房屋稅為按月核課,經稅捐機關核定即於拆除當月停止課徵房屋稅,並註銷房屋稅籍資料,避免與新增建房屋重複課稅。如果超過30日申報,請檢附相關拆除資料(如地政核發建物滅失證明等),以供稅捐機關審核停止課徵房屋稅時間點。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為維護您的權益,房屋拆除仍應即時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減少徵納雙方困擾。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8。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更新日期:106-10-2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