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因公告地價調整繳納地價稅有困難之納稅義務人順利繳清稅款,臺北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之規定訂定「臺北市地價稅延期分期繳納辦法」,業經106年10月24日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將由法務局公告後實施,本市106年地價稅即可適用。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上開辦法適用對象及條件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
一般民眾應納地價稅額較前一次公告地價調整增加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就增加之稅額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納稅義務人上一年度所得稅稅率適用最高級距則不能適用。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萬5,000元以上,未達10萬元
1至2個月
2至3期
10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
1至3個月
2至4期
20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
1至4個月
2至5期
50萬元以上
1至5個月
2至6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經濟弱勢或因遭逢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的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法第26條已有規定,可於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至於無法適用上開規定者,如符合前述規定,可於「臺北市地價稅延期分期繳納辦法」公告實施後,檢附原繳款書,於今年地價稅繳納期限 (即106年11月30日)屆滿前,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或所屬分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繳款書上的查詢電話,亦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25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