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下期營業用車輛(遊覽車、租賃小客車、營業用貨車等,不含計程車)使用牌照稅,自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繳款書或不慎遺失,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至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為提升便民服務,今年繳稅有新措施,單筆稅額2萬元以下之使用牌照稅,可於開徵期間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繳稅」服務印單繳納使用牌照稅;納稅人僅需使用工商憑證登入,並確認多媒體資訊機上顯示課稅資料無誤後,即可選取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款,列印繳納單(小白單)後直接至超商櫃台繳納,不需額外負擔手續費。
該處提醒,逾期繳稅者,每逾2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停放或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並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呼籲納稅義務人請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更新日期:106-10-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