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此為必備法定程式,未繳納裁判費,起訴即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參照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不服該局(原處分機關)所為補徵營業稅之處分,提起訴願,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訴願。甲公司仍表不服,提起撤銷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經行政法院審判長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甲公司仍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其起訴於法不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該局提醒營業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應先繳納裁判費,以維護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