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註銷牌照車輛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補徵使用牌照稅外,還須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補稅外,還須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說明,上述所稱「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有些車主將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繳銷牌照的車輛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或汽車因為逾期未辦理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停放在公共道路被查獲,均會收到地方稅稽徵機關寄發的補稅及罰鍰繳款書。

  該局提醒車主,欠稅及已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查獲被補稅處罰,造成荷包損失。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6-10-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